close
章程 協會動態:高雄市港都藝術交流協會章程 本會章程,為高雄市港都藝術交流協會運作的最高原則。內容較長,共有五章,以供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港都藝術交流協會,以上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第三條   本會提倡發揚台灣藝術文化,研究藝術學術,協助政府相關單位推行藝術教育,並促進台灣藝術界之國際地位為宗旨。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五條   本會的任務如下:1. 聯繫高雄市之藝術團體以土地買賣增進本會技能而推廣藝術教育之研究與發展。2. 協助會員參與國際之美術展覽或比賽。3. 參與各項計畫工作及會務活動,進而促使會員之美術才能。4. 經由舉辦研究講座,展覽活動,刊物圖書雜誌等進而提昇高雄市之藝術文化。5. 協助政府舉辦社會團體及學生之藝術展覽或寫生比賽活動。 第一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別為下列三種:1. 基本會員。2. 榮譽會員。3. 永久會員。第七條   本會發起會員為當然基本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九條   本會會員澎湖民宿入會手續如下:1. 基本會員 凡年滿二十歲,愛好藝術,設籍高雄市,品行端正者經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由基本會員審核通過使得成為本會之基本會員。2. 榮譽會員 凡贊助本會提倡藝術文化之社會人士     凡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3. 永久會員 凡在經濟上給予支持贊助進而促進本會提倡藝術文化者並設立永久會員永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永續會議。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或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酒店經紀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第十三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1. 訂定與變更章程。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3. 議決人會費,當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6. 議決財產之處分。第十六酒店工作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2. 審定會員之資格。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的辭職。5. 聘免工作人員。6.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第十八條  系統傢俱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及兩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2. 審核年度預算。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5. 其他應監察事項。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不連任。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第二十三酒店打工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長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三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術後面膜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人一人為限。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酒店兼職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1.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入會費每人每年五百元,常年會費一千五百元。2.活動參加收入及會員捐款。3.其他收入。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告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房屋貸款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八條 本會依需要,由理事會制訂施行細則,並提會員大會通過;其修正時亦同。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房屋買賣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l14eldkv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